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绿色专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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