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筑绿色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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