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本市建筑绿色发展规划中相关内容应当纳入相应层级国土空间规划。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能源、能耗、装配式建筑适用标准,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能源、能耗、装配式建筑适用标准,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