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本市推广使用安全耐久、节能低碳、性能优良、健康环保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目录的编制、修订,实行科学论证与公众参与的原则。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当将相关要求纳入监理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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