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 第二节 行政监管
第七十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第二节 行政监管 第七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五)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四)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五)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