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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