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不当干预工程建设的,依照有关行政问责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