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二节 勘察设计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二节 勘察设计 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或者工程洽商改变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的,设计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签字签章。改变的内容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