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二节 勘察设计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二节 勘察设计 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或者工程洽商改变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的,设计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签字签章。改变的内容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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