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明确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采取巡视、平行检验、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旁站等方式实施监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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