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现场服务的范围、标准及费用可以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