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约定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对各自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按照规定报送采购信息。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的,应当组织到货检验,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