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施工单位进行取样、封样、送样,监理单位进行见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