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 第五节 保修使用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五节 保修使用 第五十七条 禁止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