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