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发包给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或者将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单位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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