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采购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筋和钢结构构件,未组织进场检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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