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不得拒绝接收。
对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服现役和在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其退伍安置工作,应当按照从优的原则,在就业、农转非等方面给予优惠和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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