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义务兵原租赁公房的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住房被拆迁或者其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当予以保留。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义务兵,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当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