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第三十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六章 优待与安置 第三十条 义务兵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待。本市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