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交接与退兵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交接与退兵 第二十九条 对部队按规定退回的新兵,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通知原征集的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公安部门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职、复工;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准予复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