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交接与退兵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交接与退兵 第二十七条 交接新兵,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者部队派人接兵。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新兵交接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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