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交接与退兵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交接与退兵 第二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在听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召集接兵部队负责人审定兵员,择优批准服现役,并将被批准服现役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