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公安部门对参加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参加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应征公民的有关政治状况等进行审查,重点查清其现实表现。
参加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应征公民的有关政治状况等进行审查,重点查清其现实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