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二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部门按照政治审查有关规定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