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如实反映健康状况。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的,应当视为出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