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并如实反映健康状况。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的,应当视为出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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