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九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集任务和要求,组织当年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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