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采取基层初检、区县体检、市抽查的方法进行。
对应征公民的抽查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征兵人数的l/3。经抽查,合格率低于95%的,应当对体格检查合格人员全部进行复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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