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七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体检站,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具体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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