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 本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招录国家公务员、办理出境或者招生、招工时,应当查验本市适龄公民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