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四条 区、县兵役机关和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本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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