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二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按照区、县兵役机关的通知,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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