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十条 兵役登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区、县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