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所需征兵工作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