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兵役机关、公安、卫生、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平时征兵准备、征兵实施、征兵宣传、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等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宣传、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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