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征兵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的征兵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当年的征兵命令,下达给区、县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