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民委员会、职工所在单位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复审,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终审的三级审查和相关地区、单位联合交叉审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