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交接与退兵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交接与退兵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对被批准服现役的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并统一编制《新兵花名册》,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备案。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移交被批准服现役公民的档案材料。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要求,移交被批准服现役公民的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