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交接与退兵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交接与退兵 第二十八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和复查,因不符合条件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兵手续。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不得擅自接收或者调换被部队退回的新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