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受理投诉、举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科协、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残联、科协、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