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居民、村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