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推广和宣传表彰,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推广和宣传表彰,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