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组织和个人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捐赠、资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助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向社会募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并将募得的款物用于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公开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财产的有关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用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财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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