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市设立志愿服务基金会。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遭受损害的志愿者的救助、抚恤和生活补助;
(三)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遭受损害的志愿者的救助、抚恤和生活补助;
(三)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