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在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扶持。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有关单位向志愿服务组织开放公共资源,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有关单位向志愿服务组织开放公共资源,为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