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对志愿服务项目可能给志愿者带来的人身危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的,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防护等保障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