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四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四条 志愿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个人意愿和能力选择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有关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了解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获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获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五)请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六)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因从事志愿服务导致本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救济和补偿;
(八)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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