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