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和志愿者的劳动。本市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有困难的个人和需要帮助的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