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伪造志愿服务记录、出具虚假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