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非法、营利、违背社会公德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由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